语录网短语说说 律师秉持原则短句,刑辩律师宣传语?

律师秉持原则短句,刑辩律师宣传语?

我们秉持专业的精神,拥有专业的技能,我们是专业的刑事辩护团队。

我们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律院校,多数成员拥有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知识结构完善,理论功底深厚。

我们多数成员曾在公、检、法等国家机关长期从事刑事司法工作,实践经验丰富,法庭辩论技术娴熟。

我们通过律师之间的深度合作、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为当事人设计最佳的辩护方案,提供最全面、优质的法律服务。

我们深知,刑事辩护是律师行业中最艰险的选择。但是,我们迷恋于法庭辩论中的唇枪舌剑;我们沉醉于为生命和自由代言时的震撼人心。

我们坚信:

证据裁判原则终将在刑事诉讼中确立和贯彻,证据之外无事实;我们坚信,一切犯罪和刑罚均由法律明文规定,刑事法治领域容不下傲慢和偏见;

专业和理性终将成为刑事辩护的主流,专业刑事辩护是推动法治进步的不竭动力;我们坚信,每一位公民都有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专业、勤勉的辩护团队是当事人利益的最可靠保证;

刑辩律师的价值从来不体现在高昂的收费,专业、高效应是我们的不懈追求;

唯有勤勉诚信、将心比心,才能赢得当事人的信赖;

我们坚信:十数年的寒窗苦读和千锤百炼的法庭技术,终有用武之地。

我们来了!因为信仰法治,所以坚强勇敢;因为崇尚技术,所以优雅理性。选择我们,让勤勉敬业的团队与您同行。

我们来了!因为执着,所以专业;因为专业,所以自信。相信我们,还您一份应有的公正。

我们来了!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我们的名字是“漫修”。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共分六条,内容包括:

1、律师应当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持中国特设律师制度的本质属性;

2、应当始终把执业为民作为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三、应当坚定法治信仰,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

4、应当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为当事人提供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5、应当牢固树立诚信意识,自觉遵守执业行为规范,在执业中恪尽职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自律;

6、应当热爱律师职业,珍惜律师荣誉。

扩展资料:《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四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七条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第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1、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洋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

2、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3、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

4、律师是法律最理想、最无可指责的解释者。

5、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

6、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

7、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8、律师要具有哲人的智慧,诗人的激情,法学家的素养,政治家的立场,四者统一于科学的使命和职业良心与社会正义之中。

9、如果法律能为自己说话,它们首先埋怨的就是律师。

10、中国律师的辩护领地,风能进、雨能进,警察不能进!

11、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快乐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自己就会消灭。

12、如果我们的法律只是自然规律的幼芽,它毫无疑问是好法律。这样的法律可以抑恶扬善。

13、屡战屡败,屡败屡战。

14、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15、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16、把每一件平凡的事情做好,就是不平凡。

17、全部历史就是利益的斗争,而法是那些占了上风的利益的权威性的表现。

18、大海和陆地服从宇宙,而人类生活是受最高法律的命令的管辖。

19、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

20、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己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

21、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22、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23、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24、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25、律师之门,是神圣之门,是正义之门。

26、法律的效力是以它所引起的爱戴和尊重为转移的,而这种爱戴和尊重是以内心感到法律公正和合理为转移的。

27、当秩序成了混乱的时候,就不得不用混乱来维持秩序,拯救法律了。

28、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29、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30、从来没见过这么漂亮的女律师,做你的当事人一定会很幸福。

31、一位优秀律师的素质就是勇气,优秀律师所具有的这种勇气并不是出自盲目和莽撞,而是来自深刻的知识和品格的正直。

32、没有耕耘,没有收获。

33、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34、你戴着荆棘的皇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你的格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惟有客观事实才有最高的'权威。

35、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36、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

37、在这个国度里,唯一能通往最高权力的道路就是从事律师工作。

38、人如果不用刀就可把牡蛎撬开,那么也可不花聘金就叫律师为他说话了。

39、两字合成为“律师”,即表明:律师乃律己之榜样,律师以擅法为专长,严肃而神圣乃律师职业之道。

40、没有小案子,只有小律师。失败的教训往往比成功的经验更重要。

41、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

42、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43、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

44、一个优秀律师应具有这样一种能力,即将各种纷乱如麻的细节都整理得井然有序。他应当具有坚强的意志,清醒的头脑及不急不躁的作风。

45、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

46、法律不可能使本质上是道德的或纯洁的行为变为犯罪行为,正如它不能使犯罪行为又变成纯洁的行为一样。

47、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48、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49、律师是一个看起来很美、说起来很烦、听起来很阔、做起来很难的职业。

50、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一天时间也建不起法治的罗马城。地位与权力终究要用自己的努力来换取。困境面前,律师要自强不息,走出一条属于自己的路。

律师座右铭

总则:

第二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公众的监督。

基本准则

第四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十条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五条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十七条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第十八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

第十九条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

第二十条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第二十三条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

第二十四条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五条律师不应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

第二十六条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

对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

第二十八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律师应当合理开支办案费用,注意节约。第三十条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委托的事务。

第三十一条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第三十二条律师应当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律师不得超越委托人委托的代理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委托人代理。

第三十四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第三十五条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保证其不丢失或毁损。

律师不得挪用或者侵占代委托人保管的财物。

第三十六条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第三十七条律师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第三十八条律师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律师对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律师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委托人或满足委托人的不当要求,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协助委托人实施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律师与同行之间的纪律

第四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行业竞争规范,公平竞争,自觉维护执业秩序,维护律师行业的荣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十二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共同提高执业水平,不应诋毁、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和声誉。

第四十三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1、可以通过文字作品、研讨会、简介等方式以普及法律,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

2、提倡、鼓励律师、律师事务所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四条律师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

2、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

3、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4、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

5、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事务。

附则

第四十五条对于违反本规范的律师、律师事务所,由律师协会依照会员处分办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规范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各地可以根据本准则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3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全部行为。

第三条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监督律师执业活动,对不遵守职业道德和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律师惩戒规则》给予惩戒。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

第五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六条律师必须遵守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在全部业务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条律师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畏权势,敢于排除非法干预,维护国家法制与社会正义。

第八条律师必须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积极履行为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努力满足当事人的正当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律师之间以及与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廉洁自律,敬业勤业,严密审慎,讲求效率,注重仪表,礼貌待人,自觉遵守律师执业规章和律师协会章程。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忠于律师事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的名誉。

第三章律师执业纪律

第十二条律师在受理案件和业务收费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

(一)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

(二)不得拒绝律师事务所指派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三)不得拒绝承办人民法院为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案件;

(四)不得接受与已代理的案件有相反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当事人的委托;

(五)不得接受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已接受委托的,发现后应及时申请解除委托关系;

(六)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委托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七)不得采用挑词架讼的方式去获取或扩大业务;

(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报酬或者其他费用;

(九)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收费之外索要或者收受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给予的额外报酬或者报酬性质的实物礼品;

(十)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非法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款项。

第十三条律师在代理参与诉讼和仲裁活动中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

(一)不得进行损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仲裁机关威信和名誉的行为,在诉讼文书和庭审活动中不得对上述机关及其承办人员使用侮辱性语言;

(二)不得违反审判庭和仲裁庭纪律,扰乱审判庭和仲裁庭秩序,采用不正当手段拖延诉讼和仲裁;

(三)不得采用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伪造证据等手段影响和妨碍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纠纷案件的裁决和处理;

(四)不得诱使委托人、证人和其他人在诉讼和仲裁活动中制造、提供伪证,作虚假陈述或者改变、毁坏、隐藏证据;

(五)不得向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仲裁人员或者其他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上述人员行贿;

(六)不得携带刑事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递传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七)不得代理本人的直系亲属直接承办的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

第十四条律师在处理与委托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关系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

(一)不得在明知委托人的动机和行为是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仍然接受委托为其提供帮助;

(二)不得无原则迁就委托人的个人利益,或者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合和委托人的不正当要求,或者授意委托人规避法律,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对委托人授权代理的法律事务无故拖延,玩忽职守,草率处理;

(四)不得泄露在执行职务中得悉的委托人的隐私、秘密和委托人不愿公开的其他事实和材料;

(五)不得在委托人未同意的情况下超越委托权限或者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六)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七)不得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

(八)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依法执行职务而进行的正常活动。

第十五条律师在处理与其他律师之间的关系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

(一)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对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的威信和名誉,妨碍和干扰其正常执行职务;

(二)不得以各种方式诱导、怂恿对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从事损害其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三)不得擅自介入或者非法干预其他律师受托代理的法律事务;

(四)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参与代理,共同代理的律师之间应明确分工、密切协作,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及时通报委托人决定;

(五)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的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

1、贬损和抵毁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能力与执业声望;

2、竞相压价收费或者不收费;

3、给委托方办事人员回扣费、劳务费或者馈赠金钱、实物;

4、利用新闻媒介播发炫耀自己、排斥同行的广告;

5、借助与某些行政机关的关系对某行业、某系统、某地区的法律事务进行垄断;

6、向当事人表明或者炫耀自己在执行职务方面与案件承办机关及其承办人员之间具有密切或特殊的关系;

7、其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第十六条律师应遵守的其他执业纪律:

(一)不得违反本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内履行律师职务;

(三)不得帮助非执业律师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四)不得兼任其他有报酬的职务,但兼任法学教学、法学研究职务除外。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律师因违反执业纪律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实行责任赔偿的,该律师事务所可视损失大小及情节轻重责成该律师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需要惩戒的,由律师惩戒委员会根据《律师惩戒规则》的有关规定给予惩戒;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律师惩戒委员会应当建立当事人对律师的投诉制度,加强对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本规范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司法部以前制定的有关律师执业的规定凡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已经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司法部部务会议

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萧扬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律师是我们的事业所在,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是我职责所在,恪守职业道德遵是我们的生存基石所在,我们愿以法律规范为武器,以法律技能为依托,以法律信仰为追求,为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奋斗终生!

一 、坚定法律信仰,坚持公平正义,坚守道德良知。忠于祖国和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事实和证据。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2、尊重人权,惩恶扬善,弘扬正气,关注民生,以公开、透明的司法和执业活动,致力于社会的公正与公信,致力于社会的文明与诚信。

三、遵守诉讼规则和司法礼仪,以高雅、文明、规范的言行举止体现司法的庄重和责任,引导民众遵守秩序、尊崇法律。

四、加强互动沟通,建立稳定、畅通、有效的交流平台,健全相应的制度、规则与程序,理顺、规范法官与律师之间的正当交往,严格遵循回避制度,不办“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共同维护司法廉洁,共同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五、勤勉敬业,严格自律,完善自我,不断进取。

崇尚法治精神,珍视职业荣誉,遵守职业道德,恪守行为规范,注重社会责任,追求健康高雅的精神情操,抵制庸俗低下的不良风气,以良好的形象立身,以优秀的品质服人。

让我们铭记责任和使命,勇于探索,兢兢业业,以高明的司法智慧、高超的司法技巧、高尚的人格魅力,干一流工作,创一流业绩,让坚毅的品格矢志不渝,让公正的理念薪火相传。

律师的宣言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扶危济困,维护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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